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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要把我的土地給鄰居走嗎?
適用法 條
民法第 787 條
案件故事:
小明收到法院文件,打開一看竟是隔壁鄰居提起訴訟,希望小明能清除其部分土地上的農作物,讓路給鄰居通行。
這塊土地是小明單獨持有並租給他人種植農作物,且依照過往,鄰居們都是走國有財產署的水溝通行,只是因為鄰居最近要蓋房子了,所以要求小明要將土地讓出來,這樣他才能開車過去。
小明認為鄰居此舉並不合理,他應該要透過水溝建橋後開車通行才合理,但國有財產署卻透過代理人向法院表示水溝不能加蓋,加蓋會影響排水。
小明不知如何是好,只能趕緊找尋律師求助…
律師主張:
鄰居 依法確實有通行鄰地所有人之土地到公有道路之權利,但方案必須是對所有鄰地所有人之土地侵害最小的方案,並非可以隨意採取通行方案。
律師向法院主張過去鄰居皆是通行水溝,且水溝也可以建造橋樑讓車子經過,至於國有財產署說的如果蓋僑會阻礙清淤進而影響排水,這也只是建橋工法以及政府機關應積極清淤的問題,不能以此就要求不能通行水溝。
判決結果:
法官最終採行的通行方案是讓鄰居在水溝上加蓋並留取適當大小的清淤用水溝蓋,得以通行水溝,而小明不用其將土地上的農作物刨除後讓路給鄰居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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