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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判決 - 代為操作資金卻被告詐欺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件故事:
A 協助朋友B代為操作資金投入博奕網站,未料一路賭輸,資金全數慘賠,雖 A 仍然承諾要幫 B 分擔賭輸的損失,但 B 仍然是認為 A 捲款詐欺......

律師主張:
本案 A 涉及詐欺罪,但律師透過梳理 A 與 B 對話紀錄,當中確實有將賺來的分紅分給 B 之紀錄,且 A 也有留存相關投注之紀錄,在整理資料後,向地檢署陳述 A 並未有詐欺之行為,僅係資金慘賠,但賭博本來就有風險。

判決結果:
檢查管採信律師主張,給予 A 不起訴處分。

💡律師建議
收到傳票時,一定要儘速找律師整理證據,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主張,才可以獲得有利結果。

©2024 賴柔樺律師 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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