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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判決 - 裝潢工程,債務不履行卻被提告詐欺......

適用法條

依刑法第 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件故事:
A 經營裝潢公司,無奈因遭下包捲走工程款問題,手上無資金,無力完成已經承接的幾間裝潢工程,而被業主提告詐欺。

律師主張:
1. 本案 A 涉及詐欺罪,但律師透過梳理 A 自身的經濟狀況,並提出相應的資料證明確實是遭下包騙走款項,且提出工程也有完成一部分進度之證據,說服法院本件僅為民事債務不履行。

2. 依照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並沒有提出實際證據能夠證明A確實知悉該包裹內含存摺等詐欺物品,故應該要判決無罪。

判決結果:
最終法官採信A確實有努力想完成工程,並非一開始就打算騙取業主資金。

💡律師建議
被當作詐欺共犯時,一定要積極尋求律師的協助,整理有利的資料並,並完整陳述給法官,才能爭取到無罪判決。

©2024 賴柔樺律師 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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