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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要撫養父母嗎?其實不一定!

  • 作家相片: 賴柔樺
    賴柔樺
  • 10月27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很多人收到社會局的公文,上面寫著「請負擔父母的安置費用」,心裡都很緊張。但其實,如果父母長期沒有盡過扶養義務、或曾對你有重大傷害,你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扶養義務」的。


⚖️ 法院怎麼看?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的意見,如果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這個裁定可以「追溯」到扶養義務開始的時候,不一定只從裁定當天起算。

法院會根據你在聲請書裡寫的內容,在判決主文中明確標示「從哪一天起免除扶養義務」。

如果你沒特別說明起算日期,法院會請你補上。


💡 但要注意!

只能對「還沒繳的扶養費」申請免除。如果之前已經付過的,那部分就不能再追回了,因為法律上債務已經消滅。


📅 實務上怎麼做?

假設你收到社會局的通知,說你要負擔父母在安養中心的費用。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聲請」,並在申請書裡寫清楚:

「請求法院裁定,自 ○ 年 ○ 月 ○ 日(父母接受社會局安置之日)起,免除扶養義務。」

👇 事件 1

陳小姐的父親在 2024 年 5 月被安置進護理之家。社會局在 2024 年 7 月寄信通知她要負擔費用。她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並寫明希望「自 2024 年 5 月起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後來同意,她就不需要支付那之後的費用了。


👇 事件 2

李先生的母親在他小時候拋家離去,幾十年沒聯絡。社會局後來通知他要負擔母親的安置費。他向法院申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認為母親確實長期未盡扶養責任,也裁定自安置當日起免除。


✅ 小結

如果你遇到社會局要求支付父母安置費的情況:

  1. 先確認父母是否曾盡扶養義務。

  2. 可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

  3. 記得在聲請書中寫明起算日期。


這樣就能在合法的情況下,避免被強制要求支付不合理的扶養費。

如果不確定是否符合規定或是不知道怎麼申請,歡迎諮詢賴律師給予相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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